2月24日《检察日报》基层采风:求极致,他们这样做
这里汇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办案人的经验总结,可成就一部“功夫秘籍”,而大道至简,其要旨都来自他们对“担当、专业、执着、敏锐、缜密”的职业追求。
缜密
心细如发,细微缜密
让推理更加合乎事实本来
我能理解牧民对草场的情感
前不久,最高检组织编写的《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出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抗诉沙某等五户牧民与达某等人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翻看这本书,我又想起那场旷日持久的案子。

2015年的一天,业务应用系统分入5件新案,近20本案卷一起放到我的案头,这就是由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提请抗诉的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该案源起于2004年草场调整。1984年、1994年两轮草场承包后,东乌珠穆沁旗道特淖尔镇某嘎查出现了少数牧民占领大面积草场、大部分牧民草场面积很小的情况。为此,当地按照每人1380亩草场重新分配,沙某等5户牧民分得了相应面积的草场,并于2004年7月与嘎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旗政府颁发了草场承包经营权证。5户牧民分得的草场有一部分是从达某、桑某家草场调整而来,达某、桑某不同意返还,双方发生纠纷。
达某、桑某等人不认可草场调整事宜,曾以道特淖尔镇政府为被告向东乌珠穆沁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政府对嘎查调整草场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作出决定,认为调整符合法律政策有关实体和程序规定,并解决了大部分牧民的困难,并无不当。达某等人对该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法院行政裁定提出上诉后,被锡盟中院于2008年10月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此后,达某等人依然没有归还草场。

2011年10月,沙某等5户牧民将达某、桑某起诉至东乌旗法院。2012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达某、桑某等人归还草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达某等人上诉后,锡盟中院于2013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双方争议发生于嘎查重新制定划分草场标准、调整草场的过程中,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沙某等5户牧民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于2013年11月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迟迟要不回草场,沙某等5户牧民决定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

蒙古语是我的母语,我能理解牧民们对草场的情感。在我看来,沙某等5户牧民在嘎查2004年重新调整草场后分别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并取得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其对调整后的草场享有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达某、桑某等人对草场的使用权已经终止,本案不属于使用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2016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原二审民事裁定和一审民事判决,指令东乌旗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法院对5个案件分别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达某、桑某等人返还占用草场共1.6万余亩,支付5户相应的草场赔偿金共160万元。达某、桑某等人提起上诉后,锡盟中院于2018年1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中,为保障牧民使用蒙古语诉讼的权利,历次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人监督申请书、证据材料均为蒙文,审查过程中我们使用蒙古语,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抗诉书同时制作了蒙文版和汉文版,直到案件画上句号。
口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乌兰
整理:沈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