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一般是指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确保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