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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为文物古迹筑起“保护墙”
时间:2024-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水河检察 清水河检察 2024-03-07 17:01



2024年3月7日,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深挖黄河流域文物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针对自治区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后城咀石城址开展实地调研。后城咀石城址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境内黄河一级支流浑河北岸的坡地之上,面积约138万平方米、距今约4300~4500年,是内蒙古地区目前发现的等级最高、规模最大、防御最为严密的龙山时代早期石城。

本次调研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志国带领公益诉讼条线工作人员开展,并邀请县文旅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本次调研重点针对该遗址挖掘和保护工作开展,并就后续保护工作进行研判。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发挥区位优势,深度挖掘黄河流域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以保护为核心 以预防为基础”的原则,联合县文旅局实地踏查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碓臼坪古戏台、后城咀石城址挖掘保护情况,详细调研文物保护基础信息,为文物古迹筑起“保护墙”。


文物保护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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